2005-02-17

古雅典極不典雅

某年某月的某1天
就像女人破碎的臉


Mycenaean Woman_Mycenae, c.1250 BC

古雅典自來被譽為「西方民主搖籃」,據說雅典人行中庸之道,既健康又文明。
其實這是男性中心社會的男性史家說他家的故事His-tory,里邊,「沒說出來的」不但遠比「說出來的」要多——這可居心叵測啦,甚且,「說出來的」竟然常常多是謊言。
關於這些「沒說出來的」,須等女性在兩千年後來說——親愛的,這可是個極悲極慘的故事哩,喔不——歷史Herstory哩。

Torso of Aphrodite_4th century BC

「雅典式民主」之父索倫制定過「保護婦女」的法律,1直讓人津津樂道。可此君也有條法律是:女兒在婚前失去「貞潔」,父親有權把伊賣身為奴。
這樣的倒錯,古典史家伊娃‧柯爾絲在其大著:
《陽具統治﹕古雅典之性政治》
Eva Keuls《The Reign of the Phallus:sexual Politics in Ancient Athens》
(Berkeley: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, 1993),有更多的爬梳跟批判。
咱不學無術,尚無緣1睹此書,惟Riane Eisler在《神聖的歡愛:性、神話與女性身體的政治學Sacred Pleasure: Sex, Myth,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Body》1996,《第6章--陽具統治:戰爭、經濟、道德與性》多所引用,讓人眼界大開。
咱到手的是簡中譯本---黃覺+黃棣光漢譯,北京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,490pp,2004年5月。
讓吾人終將明白:歷史迷霧自來彌濃,常有以訛傳訛之虞;知識欺罔也無所不在,於無疑處有疑方為上智。
吾人也終將醒悟:文明進程的標尺端視(女性)身體之解放與否,人的肉體自主性越高,社會才有所謂文明可言。

雅典於最盛之「古典時期」,是個「奴隸社會」。女性之法律地位跟奴隸沒啥差別,「妻」之法律用語damar,詞根意為「馴服」或「征服」,柯爾絲指出:
『女性跟奴隸1樣,根本得不到法律保護,法律規定伊是男人的財產。法律上,伊其實不是1個「人」。那時男人對女性的統治,1如主人對奴隸的統治。』
這樣的「文明社會」,不惟是個有著階級壓迫的社會,也是「男性壓迫」的社會。
男性壓迫呈現以下幾個面相~~
1)在家里,女性被隔離,好嚴密監視伊們行為(特別是性行為)
雅典設有專門針對女性的「警察」,曰「擠奶摳挪摸Gynaikonomoi」,聖人亞里斯多德說,限制女性的行為,以「保護伊們的貞潔」。
2)女性被奴隸般虐待
雅典男性視女性為不完整或殘缺的男性、先天低下理應受男人統治,竟有「將女嬰棄於野令其凍餓夭亡」陋習,令人髮指。
棄嬰被有心人撿回,及長販賣為奴,小女奴並通常淪為遭奴役之雛妓。
古賢Demosthenes
(384-322BC)提及雅典有公開行刑室,跟各色各樣刑具,對奴隸施刑早成慣例,女奴遂成最無助1群。
柯爾絲評述:
『自得忍受制度中無可估量之恐怖,要讓主人虐待、折磨,甚至隨意處死,或隨時轉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……主人讓伊們做妓而發財,在「性」跟其他方面全由主人支配。』
3)女性與人通姦有罪,男性可以施予任何酷刑(但不得處死)、可以離婚並將伊赤身露體地逐出家門。
4)女性嚴禁參與公共事務與選舉,不准受教育。
於是女性「配不上」受過教育的男性,百般遭到蔑視,比如聖人亞里斯多德不止1次指出,女人先天不如男人。
柯爾絲講評:
「難怪古雅典人歌頌的愛情關係,不是男女愛情,而是男人跟男人的愛情,或者,精確地說,是男人和男-孩之間的愛情。」
是喔,自古以來,愛情的地誌學是有著極其深刻的政治社會學哩。

5)幹
6),
7)臭
8)男
9)人
10)。
11)不
12)想
13)寫
14)下
15)去
16)啦
17)。
18)自
19)己
20)找
21)書
22)來
23)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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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鎬連::《長阿里郎》
1999::O6:18
引用自[ 龜壁茶居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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